被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08-13 13:13:55 来源:江南体育登录入口

  伤情鉴定判别是不是必须被害人到场?在没用器械的情况下,一年半前造成被害人肋骨骨折,被害人拒绝做鉴定,这样的一种情况下能否依据诊断证明书等进行检验确定出报告等?有没有相关依据?(咨询人: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检察院张鹏建)

  解答专家张墉枫: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所致程度进行检验确定。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对伤情很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检验确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检验确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一般方法是由法医进行活体检验,即对被害人进行直接检验。除此之外,由于条件所限或者失去其他检验时机,能够使用文证检验的办法来进行,即根据检验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具体可以向鉴定机构的法医进行咨询了解。对有必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害人拒绝鉴定的,能够直接进行沟通说服,并告知其也许会出现的不利后果。如其无正当理由仍不配合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视其为拒绝鉴定。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医认为能采用文证检验的方法,可依据现有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若无法得出明确鉴定意见的,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相关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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