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俗”,即通常所说的庸俗、低俗、媚俗的总称,被用来指称大众文化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社会现象。这种现象,既可以指参与大众文化活动的各主体的行为特征和行为类型,也可以指各种各样的大众文化作品,以及文化服务活动所呈现的样态、所反映出来的共同特质。近现代以来,大众传媒将“三俗”内容产业化,加剧了该问题的严重程度。
互联网使“三俗”信息的传播更广泛,也加大了治理难度。本文对“三俗”内容治理提出建议,以便加强完善对网络色情等“三俗”信息的监管。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三俗”内容,尤其是淫秽色情内容的传播范围更广泛,其所引发的很多问题也变得更严峻。之所以如此,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互联网在信息传播方面所具有的去中心化、全球化的特点,使原来以物理区隔、市场障碍、法律规制等构建起来的规范体系,越来越难以应对新的传播技术所带来的冲击和挑战。
其次,在打击淫秽色情内容全球传播的过程中,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和有关标准的不统一,加上各国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体系存在巨大差异,导致针对淫秽色情内容的传播控制,无法在全球建立统一的规则体系,也无法协调各国之间的执法机制。这使得大量淫秽色情内容的传播,在实践中得不到有效的打击和规制。
第三,互联网在信息传播方面具有巨大的传播能量,互联网内容消费低门槛特征明显,甚至没有门槛,相较于其他大众传播媒体,互联网有着最广泛的受众。从事淫秽色情内容传播并从中牟利的组织和个人,很容易通过巨大的市场和庞大的用户量获取经济回报,不仅仅可以轻易维持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且还容易使淫秽色情产业的传播不断升级。
那么,“三俗”内容有哪些危害呢?“三俗”问题冲击政府和媒体的公信力。“三俗”信息的泛滥,使得许多与历史或事实不符的信息得以传播,误导普通民众,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三俗”问题冲击中华民间传统文化价值观。互联网的发展使传播主体多元化,也产生了信息良莠不齐的问题。一些传播者为了博人眼球,便打起了“擦边球”,传播一些低级趣味的内容,拉低社会的道德底线,冲击中国传统的文化价值观,甚至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危害。
“三俗”问题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但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又通常怀有强烈的好奇心,容易受到“三俗”信息的不良影响,偏离正常的成长轨道。
法律或其他社会规范要调整和规范的“三俗”,是指涉及他人、进入到公共领域、公共空间或通过媒体传播的不一样的“三俗”。因地区、文化差异,各国规制“三俗”的原则、范围和规模有所不同。
另外,虽然有些活动是非公开的,但如果与传播有关,或通过镜头及别的设备与外界、与互联网相连,则不能认为是反“三俗”的免责地带。
之所以将反“三俗”限定在涉及他人、进入到公共场所、传播媒体、互联网等区域,主要是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因“三俗”内容的传播而给他人、社会或政府所倡导的主流价值观造成不好影响。
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风俗、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等,都会对“三俗”内容有着这样或那样的限定,都会对违背伦理、法律的“三俗”行为实施制裁,以维护人的基本尊严、维护社区的基本秩序并以此来传导正确的观念,塑造与“三俗”相对的、较为高雅或正确的行为方式。
在法律上,我国目前涉及“三俗”的不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在第十六条规定了电影内容的“八不准”,对“三俗”问题起到了直接的规制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和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这从侧面对“三俗”问题作出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六章第九节中规定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力规制了“三俗”问题中的“低俗”,即淫秽色情物品的传播问题。
在行政法规上,我国众多与文化传播有关的法规都涉及对“三俗”问题的规制。例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七类广播电台、电视台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不良内容的节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九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九类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此外,《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印刷业经营者禁止印刷含有淫秽、迷信内容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国家网信办成立以来,出台了一系列与规制“三俗”信息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不一样的互联网传播活动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范,从而也对利用互联网传播“三俗”信息的行为起到了规制作用。
针对“三俗”问题,政府、业界和社会公众需要协同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打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完善网络色情等“三俗”信息的监管:
高度重视。加快制定、完善与青少年网络保护相关的法律和法规。青少年立法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其一是网络的架构导致信息难以进行区隔。简言之,从媒介和信息的角度对青少年进行保护的话,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使青少年接受信息能够局限在一定的物理空间,或者说让信息在一个可以相互间隔的物理空间来进行传输。过去对青少年的保护,包括现在英美国家对色情暴力内容的控制措施大多数都是采取物理区隔。互联网空间几乎难以进行区隔,未成年人可以随时随地通过手机接触到任何信息,当然包括各种“三俗”信息。这种情况下,立法不容易收到实质性效果。其二,法律的协调统一是依法治国的基础要求之一。关于青少年保护立法的制定,只能从比较低的条例层面做起。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非常繁杂,青少年保护法如何与众多法律进行协调也是立法需要仔细考虑的难题。
堵疏结合。“堵”意味着需要严格规制网络色情等“三俗”信息的传播,从内容生产、传播渠道等多个角度加以限制。而“疏”的含义更丰富。首先“疏”指的是,在规制的同时,需要仔细考虑并尊重人性的基本需求。色情等“三俗”信息的泛滥背后是资本利益驱动,而资本正是认识到人性对“三俗”信息的基本需求,因此不可能把这一部分内容从网上完全清洗整理干净。“疏”的第二层意思,是指在“三俗”内容的规制方面,要注意法律所禁止的并不是所有的“三俗”,而是其中较为严重的、明显侵害到公众利益与价值观的内容。此外,在互联网空间这种多元环境下,制定、完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时,应当考虑语境、对象和作品本身等多重因素,同时也需要避免政府在管理的过程中,简单化、一刀切的处理方式。
摸清问题。只有摸清问题的实质,才能对其进行相对有效的治理。以网络色情内容传播为例,首先,我们应该理清其产业链。网络色情产业链形态主要有两种。其一是现实衍生型,就是现实的色情需求、卖淫嫖娼被搬到网络上,或者说夜总会的经营被搬到网络上,所以这种色情也叫“网络夜总会”。另一种是网络原生型,即建立网站,吸收会员,通过分享欧美国家、日本的色情产业的产品,吸引流量广告分成,获取经济利益。实践中更多的是采用这两种方法的结合。从盈利模式上看,主要有广告、会员费用、购物等三种渠道。
三管齐下。“三俗”内容的制作和传播是个链条完善、体量庞大的产业,在这个产业链中,投资者和制作者追求经济效益,消费者追求感官刺激,三者都有对不良内容的共同需求。治理“三俗”,政府行为是一方面,还需要发挥企业、组织、个人的积极性、能动性;着重利用法律手段进行规制的同时,还需要借助先进的技术,予以监管和治理。
创新机制。创新机制的一个重要考量是平衡政府监管与行业发展、企业效益之间的关系。此外,还需将政治诉求与个体诉求相协调。整治“三俗”内容对服务提供商的流量和产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监管不能一刀切,置有艺术商业经济价值的作品于不顾,也不能完全不考虑产业利益和互联网运营商的利益。因此,迫切地需要建立一种机制,把多方诉求协调统一到法律和公共道德要求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比如说构建一种由政府主导、家长参与、业界配合的联动机制,鼓励多方参与,以透明、法治、民主的方式解决内容纠纷。(王四新 陈胜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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